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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纪委监委机关
工作程序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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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汉源县纪委监委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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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汉源县纪委监委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二)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三)工作程序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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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汉源县纪委监委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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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汉源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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