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棉县纪委 石棉县监察委员会关于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1-04-30 09:00:00 来源: 石棉县纪委监委 分享到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我县2020年以来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石棉县安顺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跃酒驾

      王跃在2020年9月10日晚饮酒,于次日早上驾驶轿车行至翼王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2020年9月11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王跃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2日,王跃受到警告处分。

      二、石棉县新棉街道安靖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祝建云酒驾

      祝建云在2020年10月3日晚饮酒,于次日早上驾驶轿车行至S211线(红旗桥—石棉)389公里8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2020年10月10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祝建云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0日,祝建云受到警告处分。

      三、石棉县永和乡大林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思才酒驾

      2020年11月6日,吴思才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石永路1公里2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2020年11月16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吴思才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3日,吴思才受到警告处分。

      四、石棉县蟹螺乡大湾村二组组长李正林酒驾

      2020年4月21日,李正林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石西线0001公里8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2020年4月22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李正林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日,李正林受到警告处分。

      五、石棉县安顺场镇解放村党支部党员王福能醉驾

      2020年6月30日,王福能饮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广元堡社区往县城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福能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16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2021年2月1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1年4月22日,王福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酒驾醉驾看似个人问题,实则是个别党员干部思想麻痹、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不知敬畏,酒驾醉驾受到党纪国法惩处、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对党组织、单位、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员队伍形象。全县党员干部要守初心、增定力,从以上案件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组织、对家庭、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各级党组织要真正担负起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把从严的要求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切实筑牢管党治党“第一道防线”。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纪挺法前”,持续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对发现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一律从严从快处理,决不姑息。

编辑人员: 石棉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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