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芦山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芦山县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8 17:11:52 来源: 芦山县纪委监委 分享到

芦山县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规范组织建设。按照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设党支部(党委)的村(社区)配备纪检委员(纪委书记)1名。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干部和其他应当回避的人员,不能在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兼职。

       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加强监督、管理、教育,对优秀的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对违纪违法的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严肃处理。

        第二条  明确工作职责。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双重领导,协助村(社区)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担本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协助和督促村(社区)党组织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抓好廉政教育。协助村(社区)党组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和作风教育。

       (三)维护党纪法规。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反映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协助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开展信访调查、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处分决定宣布执行和回访教育等工作。

       (四)常态化开展监督。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基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自律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加强监督;督促落实党务、村(居)务、财务、服务“四务”公开制度,对村(社区)“四务”公开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督促村级“微权力”规范运行,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处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督促巡察整改。加强巡察整改监督,将村(社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对问题、任务、责任“三张清单”推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村(社区)巡察整改成效参与评估。

       (六)加强作风建设。督促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级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发现和报告基层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七)开展提醒谈话。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八)带头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持锤炼坚强党性和严实作风,始终做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表率。

       (九)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报告履职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条  明确履责方式

       (一)参加会议。参加村(社区)党组织各类会议,列席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务的会议。

       (二)专项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对村级“微权力”事项的决策运行、村级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三)提醒谈话。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个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向村(社区)“两委”提出意见建议推动问题解决。

       (四)上报线索。发现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或者县纪委监委报告。

       (五)廉洁把关。在确定评先选优、“两代表一委员”等推荐对象时,给予意见建议。

       (六)根据授权,参与办信、办案和综合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简单、管用、易操作”原则,建立完善村(社区)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并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工作清单制度。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定期下发村(社区)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清单,督促其按清单履责,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总结。

       (二)建立沟通督导制度。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定期听取村(社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开展走访调研,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立线索报送制度。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发现所在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告;涉及非本村(社区)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或者县乡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报告。所反映问题线索被查实的,在其履职考核中予以加分,并视情形适时给予表扬。

       第五条  提升业务能力

      (一)加强教育培训。县纪委监委要将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教育培训纳入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跟案带训等方式,提高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业务水平。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培训。

      (二)加强日常指导。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以座谈交流、工作清单、现场考问、定期约谈等形式,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进行业务工作指导。

       第六条  强化履职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在基本工资报酬基础上,每年可根据目标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考核奖励。

       第七条  加强履职考核。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的履职考核以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为主,并征求所在村(社区)党组织意见。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应制定对村(社区)纪检监察工作的量化考核办法,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一)完善履职考核

       1.日常考核。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日常履行的监督、协助、宣传、信息收集等职责和作风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按90%的权重计入总分。

       2.年度考核。每年底,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述职述廉,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组成评议小组,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现场点评和民主测评,考核结果按10%的权重计入总分。

       3.审核反馈。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的考核结果,应报县纪委监委审核备案。县纪委监委对经审核同意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

     (二)强化结果运用

       1.村(社区)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考核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请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按程序予以罢免。

       3.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向组织部门提出作为村级党组织副书记、书记后备人选培养建议;履职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视情况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全县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

      第九条  本规程由中共芦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芦山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人员: 芦山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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