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纪委监委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0 14:47:00 来源:汉源县纪委监委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求,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档案管理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委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委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各室(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擅自扩大档案使用范围。

(七)档案人员要做好文件的销毁工作。根据文件销毁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登记、销毁,确保文件及时、安全销毁。

第二章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档案工作由委机关办公室主管。县纪委办公室设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条 根据纪检机关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委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作为独立卷宗,通常可采用“年代-问题”或“年代-组织机构”统一分类整理。

第八条 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检查、审理、信访、研究、教育、党务、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等方面),均由业务部门整理、立卷。文书材料可运用六个特征(作者、问题、名称、地区、时间、通讯者)组卷。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由承办部门负责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进行立卷。

第九条 归档的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

(三)案卷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要去掉金属物,装订整齐美观,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委机关查处的案件,被查处者触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和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由委机关立卷归档;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委机关应请司法机关移交给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几个单位联合查处的案件,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存原件,其他单位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室(部)、各派出纪检监察组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需委机关统一管理的档案资料年底前移交县纪委档案室。

第十二条  委机关接收各室(部)、各派出纪检监察组的档案资料,要严格检查,发现装订不合格的案卷要重新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质量。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统计

第十二条 委机关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设专库保管,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柜。档案室严禁吸烟及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逐步配备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每年收进的案卷,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专题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外单位需查阅档案室档案资料,需凭正式介绍信,一般档案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阅,查阅绝密和机密档案资料须经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案件检查或审理档案资料,须经分管案件检查或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批准,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借阅档案资料,应保护档案的完整,不得拆散案卷或抽去其中张页,不得在文件上划线、打叉或涂改,不得污损案卷。

第十六条  各室(部)、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档案资料借阅制度,严防档案资料丢失和各种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明确记载,并按规定向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查阅档案只能查阅能够说明问题的部分,不得将档案带出阅卷室查阅。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档案,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第二十条  各室(部)年终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后,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送档案室统一管理。


编辑人员:汉源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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