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的督办规定
一、督办事项
(一)市纪委、区委领导、委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批办件。
(二)需要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督办程序
(一)督办立项。办公室根据重要批示、批办件的内容,对督办事项登记编号。
(二)督办落实。督查事项,一般采取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的方式交办。《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发出后,承办室(部)要按时限要求办理。
(三)报告结果。各承办室(部)事情办理结束时,要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并附件《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办公室每月汇总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三、督办要求
(一)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配合有关室(部)对领导批示、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由办公室向委机关领导和各室(部)发出督办情况综合报告。
(二)承办室(部)要落实工作职责。对办公室转来的交办件,各室(部)要确定专人登记,并按室(部)负责人要求,落实专人办理,统一报结果,防止迟办、漏办,确保件件有结果。办理结果要事实清楚、问题要解决、任务要落实、结论要准确,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文书格式规范。
(三)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办件都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按规定方式寄送和传递。督查工作人员不得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漏,对泄密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督办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室(部)年终目标考核。
编辑人员:雨城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