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雅安市名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9 09:57:00 来源:名山区纪委监委 分享到

中共雅安市名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

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

第三条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纪委全委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讨论决定常委会委员的分工。

(四)讨论研究需区纪委、区监委作出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讨论研究需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审议的区纪委、区监委受理的复查、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讨论研究协助区委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

(六)讨论确定区纪委全委会的议题;讨论审定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研究加强区纪委常委自身建设的各项措施;讨论研究抓好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

(八)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九)研究区纪委书记办公会提交讨论的事项。

(十)研究应由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区纪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每月第二个、第四个周周一上午),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凡召开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干部人事和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召开决策性的常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分管领导报经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提出议题建议,由书记研究确定议题。所有议题参会人员必须在会前充分酝酿,不得搞临时会议。拟审议议题由相关室(部)填写《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呈批单》(附件),按程序签批后报办公室汇总(涉密事项除外)。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须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用书面送达或其它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

(四)充分讨论。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常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应按照末位发言制进行表态发言。因故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或将争议事项报告市纪委决定。

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常委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常委会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议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七)形成纪要。常委会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并作记录,对重要事项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记录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八)督办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各牵头室(部)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对确定处理的重大问题,由书记安排分管副书记组织落实。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八条常委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在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九条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的秘密内容,包括会前、会后有关材料要安全使用和专人保管。

第十条对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属无效决定,常委会委员可对决定人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无效决定造成不良后果,常委会委员可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对不按程序上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的,常委会委员可提出批评乃至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告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可由书记办公会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常委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不是常委的监委委员列席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区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区纪委常委会审议议题呈批单

 

时间:年月日

议题名称

 

书记批示

 

常务副书记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呈报科室

 

列席汇报人员

 

议题

背景

 

备注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要求,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定以下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

2.区纪委全会及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

3.区纪委监委下发或颁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4.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意见;

5.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意见,对申诉案件作出复查复议意见;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考评的方案及奖惩意见;

7.下级纪委重要事项的请示;

8.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

9.其它需要研究的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区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轮岗、交流、任免、调动意见;

2.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审核;

3.乡镇纪委副书记、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的任免;

4.区纪委监委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审核、确定和奖惩事项;

5.其它有关纪检监察干部任免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安排的项目;

2.支持扶贫联系村(户)的建设项目;

3.大宗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4.办公场所的装修改造;

5.大批量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置;

6.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2万元以上的单项单笔经费支出;

2.重大活动及重大会议经费开支;

3.对扶贫联系村(户)的帮扶经费;

4.其它需要研究的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纪委常委会根据职责范围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纪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对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纪委常委会在集体作出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决策民主、科学。召开会议时,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有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过程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区纪委常委会集体决策,议题确定、会议通知、决策程序、会议记录等按照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区纪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明确牵头领导及责任室(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四)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通报情况。

四、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适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副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进行追究。

 

 

机关工作纪律

第一条严禁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严禁讨价还价,推诿扯皮。领导交办的事情不能找任何理由推脱,能办的事马上办,不能办的事要说明理由。

第三条严禁擅自离岗、无故串岗、断岗。

第四条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玩手机及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严禁违反规定,优亲厚友,搞钱权交易,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严禁到联系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七条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

第八条严禁关闭通讯,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确保随叫随到。

第九条严禁工作时间和值班期间饮酒;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

第十条严禁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对新闻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第十一条严禁组织、参与各类赌博活动。

第十二条严禁违规出国(境)。

第十三条严禁铺张浪费,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用餐和住宿按规定标准执行。严禁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除工作需要调研乡村旅游发展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外,严禁到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参观考察。

第十四条严禁工作时间喧哗吵闹,保持办公室肃静。办公室要勤于打扫,办公用品和书报资料摆放整齐美观,办公环境保持整洁。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

第十五条严禁“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接人待物、接听电话要语言文明,语调和蔼亲切。

 

 

 

 

 

 

 

 

 

 

 


请销假及值班制度

 

一、请销假

(一)因事、因病和其他情况需要请假的,一天及以上一律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员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紧急情况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前口头报告,事后完善书面请假手续。返岗后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请事假需说明请假原因,病假需出具疾病证明书或疾病检查单等。

(二)普通职工请假半天或一天的,由分管委领导审批;一天(不含)至两天的,由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审批;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报书记审批。班子成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审批,一天及以上由区纪委书记审批。请假期间工作需人替代的,应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安排好替代人员后方可离开。如请假批准人因出差、请假未上班,由上一级请假批准人负责审批请假手续。

(三)出差、学习等因公及事假、病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护理假、探亲假等因私在工作日离开名山区范围1天及以上的,应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法定节假日离开名山区范围的,按干部管理层级向分管领导报备。

(四)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值班

(一)委机关工作时间值班由办公室负责。

(二)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值班由办公室拟定值班安排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通知值班人员。法定节假日值班,每天安排值班领导1名、值班人员2名,驾驶员1名。值班领导由委机关班子成员担任。

(三)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办公室安排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如需要代班的,自行联系代班人。代班须提前一天报告,值班领导代班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值班人员代班报值班领导同意。

(四)值班人员要随时保证办公室通信联络畅通,发生紧急事件后,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由值班领导向委机关主要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进行处理。

(五)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完成值班工作。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将值班情况、已办和续办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尚未办结的事项。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电话的接听工作,做到热情礼貌,细心周到,耐心听取群众诉求,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

 

 


附件:

干部外出请假条

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职务

 

外出(请假)

地点

 

外出(请假)

时间



编辑人员:徐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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