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纪委芦山县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9 09:17:00 来源:芦山县纪委监委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纪委监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县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

县委巡察办作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深化标本兼治,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综合施策,推动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严格遵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始终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纪律、程序办事。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聚焦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善于正确集中,增强县纪委监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纪委由县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县纪委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纪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县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决策部署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县委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县纪委向县党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听取和评议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情况报告。

(四)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统称“常委会委员”)。

(五)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

(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常委会经全会选举后,由县委全体会议通过,报县委批准,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简称“常委”)组成。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等形式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决策部署,以及全会的决议、决定。

(三)向市纪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决定下级纪检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违纪党员的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中的重大事项和案件审理报告作出决定。

(五)对全县纪检系统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纪检干部表彰奖励、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有关事项。

(七)听取信访分析、纠正“四风”、执纪审查、民生监督、干部监督等重点工作情况汇报,每半年研究1次县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八)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条  县监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统称“县监委委员”)组成。主任由书记兼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常委兼任,由主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监委每届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县监委负责全县监察工作,在县委和市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召开委务会议等形式,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者出台的重要规定制度,拟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拟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察,对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四)讨论、研究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

(五)审议其他需要由委务会议等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书记(主任)主持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和县监委活动,协调副书记及常委、副主任及委员工作,对县纪委监委工作负主要责任。书记(主任)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及常委、副主任及委员的监督。书记(主任)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由分工负责县纪委监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县纪委监委日常工作。

副书记及常委、副主任及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对属于分管的工作,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副书记及常委、副主任及委员应当支持书记(主任)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主任)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县纪委监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常委会委员和县监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至少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及常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或者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及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或者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全会议事决策

(一)全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县纪委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县纪委委员。

(二)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不是县纪委委员的县监委委员、县纪委监委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县委巡察办及巡察组负责同志、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三)全会进行表决时,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纪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纪委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县纪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委员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程序先行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纪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市纪委批准。

(四)全会筹备工作由分管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的副书记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承担。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委务会议议事决策

(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务会议与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二)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副书记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委员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副书记向书记提出建议。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凡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当认真准备,充分酝酿、协调,形成比较成熟意见。需要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由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征求意见。

(三)常委会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议题,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会议建议方案,经分管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的副书记(常委)审核后,按程序报书记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书记审定。

(四)常委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议题涉及县监委专项工作时,同时应有半数以上县监委委员到会。讨论干部人事、党纪处分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讨论政务处分、县监委重大问题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监委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县委巡察办主任、县纪委监委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县委巡察办及巡察组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室(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有关议题。议题承办室(部)有关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五)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议题承办室(部)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及相关列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总结形成常委会意见。

常委会会议民主表决实行县纪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其中,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党纪处分等事项时,到会常委会委员应当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讨论和决定政务处分等事项时,到会县监委委员应当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监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的口头或者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六)常委会会议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七)单独召开委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县监委委员到会方方可召开。讨论政务处分、县监委要重大问题等事项,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监委委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事决策的其他操作流程同常委会会议。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或者委务会议决策的,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或者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人事等重要事项及其他重要工作,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采取先召开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等方式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参加,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列席,有关常委、委员及县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室(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会议讨论情况应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按程序报书记审定后印发。

第十五条  副书记及常委、副主任及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议事协调会议等,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作出决策。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应当事先报经常委会会议或者委务会议或者书记(主任)批准。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包括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县纪委监委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可以根据会议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县委同意。常委会、县监委及其班子成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县纪委监委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内部督察、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会议由书记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筹备、会议流程及后续工作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服务、保障等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室(部)配合。

第五章  公文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要严格按照县委精简文件要求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落实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或者单一名义上报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书记(主任)签发。其中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常委会会议、委务会议或者全会审议通过。以县纪委监委名义或者单一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由副书记(副主任)或者书记(主任)签发。以县纪委监委名义或者单一名义制发的函件,一般由常委、委员或者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或者单一名义制发的文件或者函件,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常委、委员签发。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由副书记(副主任)或者书记(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属县纪委监委主办的,上报文件由书记(主任)签发,下发文件由书记(主任)或者副书记(副主任)签发;属其他部门主办的,上报文件由书记(主任)审签,下发文件一般由副书记(副主任)审签。

第二十四条  文件和函件审批程序:承办单位起草,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审核,按照程序报领导同志签发,再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复核登记、印制、核发。其中,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由案件审理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不含信访、案件、干部人事等涉及个人事项的材料),在签发前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规范性文件制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委办、市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收文,统一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其中,对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由书记(主任)批办,必要时召开常委会会议或者委委务会议讨论研究贯彻意见;对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由常委、委员和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意见,报书记(主任)批办后由承办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延期办结的应予以说明。

第六章  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应当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定期听取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分析等方式,把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要加强信访件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多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去,紧扣调研主题,聚焦中心工作,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建立调研统筹协调机制,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100天,并尽量不同时到一个地点调研,避免集中或者轮番到一个地方、一条线路、一个点位调研。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要带头抓好民生监督工作,及时发现、严肃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县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要切实做好脱贫攻坚以及入户走访贫困户工作,认真做好扶贫帮困、排忧解难工作。

第七章  执行和落实

第三十条  县纪委监委应当把抓执行和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常态化督查和抽查机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并向全会报告。常委会会议、委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按程序向书记(主任)报告,其中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会议、委务会议报告。专题工作会议、议事协调会议等作出的决策,办理情况由承办单位按程序及时报告。对市纪委监委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批示领导或者交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对县纪委监委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细化分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定期回访和跟踪督办,确保重大决策事项全面落实。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严格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县监委委员应当带头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为全县党员和公职人员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

(一)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时,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食宿标准。

(二)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审批,严控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

(三)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涉及全县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及文章,须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节假日轮流带班制度,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紧急事务。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腐败行为,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

第三十七条  县纪委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常委会、全会作出的决策,一抓到底,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纪委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不得打探案情,不得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委巡察办工作规则由县委巡察办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9日起执行



编辑人员:芦山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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