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纪委监委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2 13:25:00 来源:雅安市纪委监委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市纪委监委临时党支部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组织设置

(一)为执行市委巡察、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查调查等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同步成立、同步开展工作、同步撤销”的原则,在成立临时机构时同步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临时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宣传委员各1人;党员不足7人的临时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

(二)批准成立临时机构2日内,临时机构向委机关党委报送成立临时党支部的请示,填报《雅安市纪委监委临时党支部审批表》,经协管委领导、分管副书记审签同意后,报委机关党委审批,并由委机关党委抄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三)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委机关党委指定,书记原则上由临时机构负责人担任,支部委员要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四)临时机构中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到岗2日内必须编入临时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主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从市纪委监委机关外抽调的党员,由临时机构通知其开具党员证明信,凭党员证明信编入临时党支部。党费在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

二、职责任务

(一)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党员思想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性锻炼,自觉遵守党章党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突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政治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提高党员素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党员开展保密知识、业务知识及相关工作规定等专题学习,引导党员增强履职能力,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加强党员日常监督。临时党支部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五)注重发现纠正问题。临时党支部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有不良反映的,临时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提醒谈话、督促纠正,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临时党支部党员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程序及时报告。

(六)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在工作期间,临时党支部书记、委员要适时与党员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准确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状态、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排忧解难、情绪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努力营造严肃紧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七)推动党建业务融合发展。围绕巡察组、审查调查组等临时机构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党建业务统筹融合发展。巡察组临时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建设和政治担当,强化党建统领,有力促进巡察工作提质增效。审查调查组临时党支部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协助安排被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促进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等。

三、工作要求

(一)临时机构工作结束时,临时党支部要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对临时党支部有关工作进行总结;对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和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评价,提出鉴定意见,机关内部党员的鉴定材料报委机关党委、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机关外抽调党员的鉴定材料转交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对在临时机构工作期间违反规定的党员,及时通报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并报委机关党委、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作出处理。

(三)规范做好党员登记和党支部活动记录等工作,注意收集、整理临时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临时党支部撤销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委机关党委。

四、组织管理

(一)市纪委监委分管、协管领导要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二)委机关党委要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临时党支部撤销后,要以书面的形式简要将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向委机关党委报告,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分管、协管领导。

五、责任追究

临时党支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巡察组、审查调查组及党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编辑人员:雅安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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