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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雅安市纪委印发《中共雅安市纪委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实施办法(试行)》(雅市纪综﹝2014﹞3号),《办法》是在深入基层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经雅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实行。
《办法》结合雅安实际,从案件线索管理、线索处置以及案件查办等方面对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作了积极的探索、创新。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每月向市纪委案管室上报所辖党员干部反映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五类处置办法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市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为防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发生,《办法》规定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在调查处置县(区)委管理的副乡科级以上(含副乡科级)干部的问题线索时,初核线索的初核报告,以及调查报告须报市纪委备案审查,切实加强对县(区)纪委案件线索处置和调查的监督。《办法》规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县(区)纪委力量无法查办的案件;有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案件;其他县(区)纪委不宜直接调查的案件等三种情形的案件,下一级纪委可提请上级纪委提级调查或指定县区交叉办案。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上级纪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启动调查程序。案件的调查或处理下级党委意见与上级纪委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纪委意见为主。